1、控制水泥含堿量自1941年美國提出水泥含量低于0.6%氧氣化鈉當量(即Na2O+0.658K2O)為預防發生堿骨料反應安全界限以來,雖然對有些地區骨料在水泥含量低于0.4%時仍可發生堿骨料反應對工程損害,但在一般情況下,水泥含量低于0.6%作為預防堿骨料反應的安全界限已經為世界多數國家所接受,已經有二十多個國家將此安全界限列入國家標準或規范。很多的國家如新西蘭、英國、日本等國內大部分水泥廠均生產含堿量低于0.6%的水泥。加拿大鐵路局則規定,不訟是否使用活性骨料,鐵路工程混凝土一律使用含堿量低于0.6%的低堿水泥。
2、控制混凝土中含堿量由于混凝土中堿的來源不僅是從水泥,而且從混合材、外加劑、水,甚至有時從骨料(例如海砂)中來,因此控制混凝土各種原材料總堿量比單純控制水泥含堿量更重要。對此,南非曾規定每m3混凝土中總堿量不得超過2.1kg,英國提出以每m3混凝土全部原材料總堿量(Na2O當量)不超過3kg,已為許多國家所接受。
3、對骨料選擇使用如果混凝土含堿量低于3kg/m3,可以不做骨料活性檢驗,如果水泥含堿量高或混凝土總堿量高于3kg/m3,則應對骨料進行活性檢測,如經檢測為活性骨料,則不能使用,或經與非活性骨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,經試驗對工程無損害時,方可按試驗規定的比例混合使用。